全总说了,各级工会要这样服务农民工!
签合同,让农民工权益受保护!
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推动在务工流动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防欠薪,让农民工拿得到工资!
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在地方和企业工会设立劳动关系信息员,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在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时,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要及时跟踪、参与欠薪问题处理,及时为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
完善最低工资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工资收入在适当水平上。
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落实《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和《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探索制定年度工资福利工作指导意见。
提待遇,让农民工也有住房保障、工伤保险!
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解决农民工在参保险种、缴费基数、欠费补偿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保尽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缓解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患重特大疾病压力。
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保安全,让农民工远离职业病!
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防控为重点,强化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中小微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继续扩大“安康杯”竞赛活动对农民工的覆盖面,组织农民工开展隐患排查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意识和能力。
促学习,让农民工“涨知识”!
实施“农民工求学圆梦助推计划”。推广适应农民工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学分银行”、“现代学徒制”等职业培训与学历提升相融通的职工教育培训校企合作新模式,通过优惠政策、学费资助、学分累计等方式,帮助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帮助50万农民工提升学历水平。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发挥工会职业培训学校等阵地作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加大工会经费投入,为困难农民工提供专项就业培训服务。
实施《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 (2015-2019年)》。组织动员农民工参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职业技能大赛、经济技术创新和争当学习活动,提高农民工技术素质,每年帮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100万职工提升技术等级。工会职业学校要积极承接职工技能鉴定工作,为农民工技能鉴定提供良好服务。
请入会,让农民工组织起来!
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和工会组建五年规划,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重点做好开发区 (工业园区)和建筑项目、物流 (快递)业、家政服务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建会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入会,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会员管理及流转服务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农民工会员在内的工会会员会籍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制度,增强会员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学法律,让农民工会维权!
推进全覆盖的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参与制定《 法律援助法》和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按照劳务输入地工会属地化管理、劳务输出地工会协办的原则,完善跨区域双向维权协作机制。
贯彻落实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职工维权律师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法律知识大讲堂、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服务活动,引导农民工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送服务,让农民工得实惠!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多样化帮扶与服务。做好困难农民工帮扶工作,将困难农民工帮扶工作纳入职工帮扶体系,深入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女职工关爱行动”等活动,切实解决困难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工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作用,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服务。
研究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法加强和改进工会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督促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吸纳农民工代表参与,女性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有女性农民工代表。